阿坝县人民政府 2024—2025年度草原防火命令
阿坝县人民政府2024—2025年
度草原防火命令
各乡镇、寺庙管理委员会,县级机关各部门,省州属企(事)业单位,州格尔登寺管理委员会: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草原防火期
全县2024-2025年度草原防火期为2024年9月15日至2025年5月31日,其中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10日为草原高火险期。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县实际延长草原防火期和调整草原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
二、划定草原防火管制区
全县草原极高火险区、草原高火险区以及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并根据需要适时发布禁火命令,划定草原禁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三、严控野外火源
要切实筑牢“四条防线”(用火审批防线、入山检查防线、日常巡护防线、联防联控防线),草原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因生产活动或者煨桑、祭祀等确需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林草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二)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林地和草原接壤区域已划为森林防火区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规定;
(三)除(一)(二)规定的情形外,严禁在草原上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用火;
(四)在草原上需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动火作业活动的,应当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林草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进行实弹演习、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五)在草原上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引起火灾。在草原上行驶的交通工具上的司机和乘务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草原防火宣传。司机、乘务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
(六)对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七)按规定在牧区要道口以及各类涉草原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景点等设立防火检查站,设置草原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和“防火码”,配备必要的火源探测器。进入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林草等部门依据《草原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违规用火和吸烟者,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常态化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对草原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煨桑点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牧区危险地段的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设置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可燃物;加强电力、通信线路管道管理,组织定期巡护和安全检查,排查整治重点领域火灾隐患。
五、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地本部门(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草原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落实火险预警逐级“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管理,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林草、应急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国有牧场保护管理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加强防火巡护和检查。
六、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
草原防火期内,各乡(镇)和负有草原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核查反馈热点信息。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火情监测,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火队伍要加强训练演练,实行24小时执勤、备战,加密巡查频次保持临战待命状态,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靠前驻防、带装巡护,一旦出现火情,按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七、落实防火责任
严格执行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压实属地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草原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县级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组)、村(组)干部包户、护草员包草场的包保责任机制。草原毗邻地区、单位要签订联防联控协议,明确联防联控职责,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联控区域内的草原防灭火工作。
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县民族宗教局牵头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用火火灾防患工作;
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火灾(火情)案件查处工作;
县民政局牵头负责“五类人员”和文明祭祀用火火灾防患工作;
县林业和草原局牵头负责农牧民、居民野外生产生活用火、煨桑祭祀用火审批,严厉打击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统筹负责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计划清(烧)除;
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牵头负责景区(景点、观景台、网红打卡地)等游客野外用火火灾防患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林区、草场施工企业野外用火火灾防患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火灾防患工作。
八、强化宣传教育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结合防火宣传月、“3.30”森林草原防灭火警示日、小手拉大手等活动,广泛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和《阿坝州森林草原防火“法七条”》宣传,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确保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九、迅速报告火情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2119报警。火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科学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县人民政府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严禁迟报、瞒报、漏报。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单位)要开展全方位、拉网式草原火灾隐患大排查,县“7 15”综合督导组要在防火期内每月开展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林草等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草原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人为草原火灾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